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规定,2009年起,参加高考的考生考籍基本信息必须包括会考号、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考生类别等,考生姓名不得超过四个汉字。(11月12日新华网)
姓名长短该由谁来做主?我看只有两个,一是法律,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字数不得超过多少,没话说,那就得要遵守;二是自己,如果嫌自己的名字字数长了还是短了,也完全有权向公安户籍部门提出申请,进行修改。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姓名权。除此之外,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“勒令”公民改名。
现实情况是,迄今为止,法律还没有对公民的姓名字数作出明确规定,即使是公安部起草的尚未正式颁布的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,也只是规定在二个汉字以上、六个汉字以下。法无禁止即许可。也就是说,公民自主决定使用的四字以上的姓名完全合法。
进而言之,公安部门将公民的名字上了户口,就等同于法律给予了认可。法律都承认了它的合法性,教育部门怎么能挟高考以令学生改名?由此看来,关于考生姓名不得超过四个汉字的规定,因为超越了法律的规定,本身就有行政越权甚至是行政违法之实;而对学生而言,则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。
很能理解四字以上的姓名,给高考工作所带来的不便和麻烦,毕竟大多数国人的姓名字数都在三字以内,也就是近十年来四字姓名才大量增加,而高考的登记和统计系统可能是按最多四字的标准设置的。但是,不便归不便,麻烦归麻烦,不代表公民对姓名字数的合法权利就能被随意剥夺。换句话说,即使遇到了再大的不便,也要着眼于自己多费点功夫,而不是让公民改名来减少麻烦。
四字以上姓名,既不符合国人的习惯,也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多的麻烦,笔者也不赞同。但是,既然公民选择了,也合乎法律规定,那就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。尊重公民的姓名权,也就是尊重法律。所以,考生姓名字数不得超过四字以上的规定理当尽快收回,还是别动公民的姓名权为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