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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成绩不佳也是事故吗?
2008-11-15 14:59:21 来源:新京报2008年11月13日 关注度: ℃  进入论坛

    最近,上海市首个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《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(试行)》出台,将教学事故分为了四类,即教学组织事故、教学管理事故、教学考核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,并按性质和影响程度,把教学事故划定为一般(Ⅲ)、较大(Ⅱ)和重大(Ⅰ)三个等级。将按事故等级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、经济处罚等处分,还将影响到当事人的职务评聘、年终考核等。(东方早报11月12日)

    将各类问题细化为不同的教学事故等级,这在中小学中尚属首次,但其中有些教学事故认定让笔者颇感吃惊。

    比如,“教学水平低下,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,引起学生、家长强烈不满”在《意见》中被列为Ⅱ级教学事故。抛开“教学水平低”这个似是而非的评价指标不谈,就可以度量的“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”而言,这一事故认定,如果推行,将可能违背素质教育导向。

    首先,按照规定,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与初中,是不得公布学生分数、为学生排名次的,那么,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,从何说起?其次,在如此锦标主义盛行的教育环境中,老师为了不让“事故发生”,能不“分数第一、成绩至上”吗?他们又会不会也按照这种评定事故的思路,评定某些学生学习能力低、学习成绩不佳为严重的“学习事故呢”?

    《意见》把教学成绩列为事故评级的一个标准,从根本上说,将使教育进一步走向功利与冷漠,凸显应试教育色彩,这不是把教师当成活生生的教育者,而是变为教书工具,与此同时,也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和创造力,在“教学事故”的警告声中,做教师的只有小心翼翼,如履薄冰。  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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